十字架救赎的奥秘 – 张大卫牧师
1. 罗马书 3章25节的意义与救赎的奥秘 罗马书 3章25节写道:“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,是凭着耶稣的血,借着人的信,要显明神的义;因为他用忍耐的心,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。”在这简短的一节经文中,蕴含了基督教神学长期以来反复探讨与辩论的救赎(赎罪)核心教义。使徒保罗宣告:因着耶稣基督的死和流血,人类得以从罪与死亡的权势中得到自由。然而,对于信徒而言,有时甚至也会产生这样的疑问——“两千年前在各各他山上流的耶稣基督之血,究竟如何能赦免并洁净我今天的罪呢?”对不信者而言,这个疑问更是深刻。因为以人的理性去衡量,这“救赎的奥秘”常常很难被准确解释。 关于这一点,张大卫牧师多次强调,基督教的救赎教义关乎神那超越时空、永恒不变的能力,能够在一瞬间涤荡人的一切罪。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流的宝血,遮盖了人类过去的罪,甚至未来将要犯的罪;表面上,这教导似乎略显不合乎理性。然而,福音所宣告的,正是“因着神的恩典而得的救恩”,而这恩典超越了人的理性与情感。《圣经》也多处证明,神的恩典在超越人的智慧之外真实地运行。保罗的教导亦聚焦于:不是靠“律法的行为”,而是通过“基督的牺牲和宝血”使我们因信称义。 事实上,“神用忍耐的心,宽容了人先时所犯的罪”,乍看之下,好像神暂时搁置了审判与公义,但最终却在基督的死之中同时彰显出神的义(Justice)与爱。在这里的重点并非“神的恒久忍耐”与“神的忿怒”彼此矛盾,而是:罪理应受到公义的审判,但那审判与刑罚并没有落在罪人身上,而是由耶稣基督自己承担了。这正是“刑罚代赎论”(Penal Substitution Theory)的基础,也同时昭示了神何等伟大的慈爱。 然而,人们常常不是仅仅通过理性来理解这份爱,而是在心灵的领受与体验中经历到真实的改变。在这一点上,“道德感化说”(Moral Influence Theory)所强调的“耶稣基督舍己的爱之故事,让我们在深深的感动中被改变”也不无道理,能相对准确地描述信仰的实际经历。与此同时,在基督教历史中被称为最古老的救赎理论——“得胜者基督论”(Christus Victor)或“古典救赎论”(Classical Theory of Atonement),则侧重于宣告基督粉碎了撒但和罪的权势,释放了整个人类,展现了宇宙层面的属灵争战之胜利。 如此看来,对于救赎教义的诸多视角,虽然侧重点各有不同,但都指向这样一个福音本质:人因耶稣基督的死与复活而得救恩。张大卫牧师在传讲福音真髓时,同样高举神那无条件的慈爱,也大力教导基督的宝血如何灭绝罪,并使我们得自由。同时他并不忽视《圣经》所清楚提及的“神的忿怒”与审判这一面,而是在宣告“超越审判的恩典如何生效”之时,亦正视神忿怒与审判的真实存在。 保罗在罗马书5章9-10节中提到“神的忿怒”:“现在我们既靠着他的血称义,就更要借着他免去神的忿怒……我们作仇敌的时候,且借着神儿子的死,得与神和好……”。这暗示了罪人事实上与神为敌的状态。“仇敌”意味着一种似乎绝无和解可能的敌对关系。如果神只是一味倾倒忿怒,我们便毫无盼望。但罗马书3章25节以及5章9-10节所启示的福音核心,在于基督牺牲、流血所带来的和好,化解了这原本无解的敌对。所以,“基督的救赎工作”在这里成为一幕戏剧性事件:竟然将神的忿怒也在基督里转化成了爱。 在张大卫牧师的讲道中,“从神的忿怒中得救”这个主题经常被谈及。他提醒我们,不可因为过分强调神的爱就走向“无需忿怒”的极端,也要避免只指出人的罪、宣称“神只有忿怒”这样的极端。福音已经宣告“因基督的宝血,罪与死的权势都已屈服”,同时也呼应着“基督的牺牲能改变人心”(道德感化说)和“罪的刑罚在实际上已被代赎”(刑罚代赎论)这两方面。当我们理解并宣告这些,便更清晰地显明了罪的锁链已经被斩断(得胜者基督),福音由此更为丰满。 在福音书中,耶稣在世上传道时,已多次宣告罪得赦免。马可福音第2章中记载了耶稣对被人从屋顶坠下、无法行动的瘫痪病人说:“你的罪赦了”。当时的宗教领袖深感震撼,他们强调“唯有神能赦罪”,并指控耶稣亵渎神。然而,耶稣不但治好了这病人,更显明自己拥有赦罪的权柄,也籍此启示了他是谁。最终,罪的赦免在十字架事件中达到巅峰。耶稣在十字架上牺牲,成就了他在传道中已不断展现的罪之赦免,并在他复活之后宣告:罪与死亡的权势已彻底被摧毁。 保罗所说的“我们要从神的忿怒中得救”,提醒人们罪的严重性:罪并非轻描淡写的小错,而是抵挡神的圣洁,理应成为忿怒的对象。然而,因着基督的血我们得以称义,就不再要面对这忿怒了——这便是福音的好消息。这正是救赎的本质,也是人绝无可能凭自己的功劳或努力获得的纯粹“恩典”。因此,每当张大卫牧师讲到此,便再三强调:“神会忿怒,却同时由自己承担那忿怒,好使我们心怀无限感恩。” 如此看来,罗马书3章25节可谓凝缩了保罗神学的精华。基督之死与流血对我们的功效,理性也许无法穷尽,但保罗却清晰地宣告:当我们借着信心领受这事实,就得以称义,而整本《圣经》都在见证这一宣告。旧约祭祀制度也基于“若不流血,罪就不得赦”(来9:22)的原则,而耶稣基督作为真祭物献上自己,彻底完成了一切祭祀礼仪,正是基督教传统所教导的真理所在。 归根结底,对于“耶稣基督在两千年前的十字架之死,如何能洁净我过去、现在、将来的罪”这一问题,答案可在“神永恒的视域”中找到。张大卫牧师在讲道时也常提及:我们活在时间的限制中,但神却超越时空,“昨日、今日、一直到永远,是不改变的”(来13:8)。因此,基督的牺牲对历世历代所有人都具有效力。而正因为这是“藉着信心”领受的救赎,每个人唯独凭恩典(Sola Gratia)才能得蒙赦罪,毫无可夸。 2. 三种主要的救赎(赎罪)理论及其神学含义 基督教历史中,对于“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之死如何成就救恩”这一话题,神学家们提出了多种理论。最常见的分类方式,将其归纳为三大类型:第一,“得胜者基督论”(Christus Victor),第二,“刑罚代赎论”(Penal Substitution Theory),第三,“道德感化说”(Moral Influence Theory)。这三种理论都试图阐明基督教的救赎教义,彼此关注点不同,但并非互斥或能完全取代彼此。许多神学家和牧者都认为:“这三种理论若能彼此调和,将能更全面、更丰富地理解十字架的救赎。”张大卫牧师也是秉持这样的综合视角,并主张教会应平衡宣讲这三个面向。 首先,“得胜者基督论”(Christus Victor)是最古典的救赎理论,又称为“赎价理论”(Ransom Theory)或“戏剧性救赎论”(Dramatic Theory of Atonement)。自初代教会起,此理论即已成为基督信仰告白的核心,因此也被称作“古典救赎论”(Classical Theory)。其要点在于:人类在罪与撒但的权势之下作奴仆,而基督以自己的生命作为赎价(ransom)将人类救出。“因为人子来,并不是要受人的服事,乃是要服事人,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。”(可10:45)正是这一关键经文的依据。由此解释:基督借着自己的死与撒但展开属灵争战,最终得胜,释放了被掳的人类,借复活宣告罪与死的权势被永远摧毁。 这种观念把十字架事件视为发生在宇宙层面的“属灵大戏”。因着背离神而堕落犯罪的人类,被撒但掳为囚徒;撒但如同绑架人类要胁神的邪恶之徒。然而,基督在十字架上舍命,好比付出赎金,夺回了人类,撒但因此遭遇决定性的失败。张大卫牧师在讲解此观点时,往往会强调:“耶稣之死绝非被动事件,而是主耶稣甘愿为我们舍命,以此积极拯救我们脱离撒但之手的解放行动。”这正是“斩断罪的枷锁,使我们从死亡与绝望的幽谷转入生命与盼望”的恩典性事件。 第二,“刑罚代赎论”(Penal Substitution Theory)在宗教改革家及正统神学思想中最为普及。它强调“耶稣基督替罪人承担了刑罚”,又被称作“刑罚代偿说”或“赔偿满足说”。神的公义要求对罪的惩罚;若由我们自己承担,只能灭亡。于是,耶稣替我们承担了刑罚,使我们在神面前得到“满足”(satisfaction)并因此称义。这理论力图同时维护神的公义与神的慈爱:在神不能轻忽罪的公义要求下,罪的刑罚确实被实行,却不是落在罪人身上,而是落在那无罪的基督身上;结果,我们凭信心得救。 张大卫牧师评价说:“刑罚代赎论在阐明基督教救恩之深邃奥秘,且以客观且司法性的形象作出解释,颇有独到之处。”当耶稣在十字架上宣告“成了”(约19:30)时,也可被理解为:人类欠下的罪债已经彻底偿清,律法对罪的要求已由耶稣一次性地承担完毕。保罗在罗马书中强调“借他的血称义”,即指出:透过“刑罚代赎”,罪人罪债得以免除,被宣布为义。因而,在教会历史里,刑罚代赎论一直享有强大的支持。实际上,许多教会的讲道与敬拜也频繁宣讲“耶稣的十字架替我们付清了罪价”这一信息。 第三,“道德感化说”(Moral Influence Theory)则是12世纪时由彼得·阿伯拉尔(Peter Abelard)系统提出,并在近现代不断发展变化。它强调十字架事件在人的内心引发的强大感化。耶稣基督愿意为罪人卑微降世、并在十字架上牺牲的最高爱之故事,软化人的心,使人悔改更新,进而带出圣洁的生活。相较于“刑罚代赎论”的客观与司法性倾向,“道德感化说”更注重救恩的“主观经历”与“内心变革”。 对道德感化说也不乏质疑,例如,“如何处理神的忿怒?”、“若缺乏十字架客观的救赎功能,仅凭感动能否使人真正重生?”等等。感化说的支持者则回答:“罪人归向神,不仅是因为一纸司法声明,而更是当罪人切实经历神的爱时,才得以重新转向神。”换言之,“基督牺牲的爱所带来的强烈感动和震撼,会使人的灵魂得到医治与更新。” 张大卫牧师并不主张只拥护其中任何一个理论,而是指出:“三种理论各有其特殊作用,唯有彼此互补,才能更全面地彰显十字架的丰富意义。”也就是说,耶稣基督之死既是宇宙层面与撒但争战的胜利(Christus Victor),也是对罪的刑罚作完美代赎(Penal Substitution),并且是震撼人心的爱之极致(Moral Influence)。实际上,在众多教会传统中,信徒默想耶稣的十字架救赎时,若能同时体认到这三种层面,往往更能深切体会十字架事件的立体性与深度。 此外,教会历史上,不同时代往往有侧重点:有些时期更突出刑罚代赎论,早期教会对“得胜者基督论”更加熟悉,近现代则因个人主义与心理学的兴盛,更关注道德感化说。而回顾这段历史,可发现教会并不拘泥于某一理论,而是在坚守福音核心的前提下,因应不同时代与群体的需要,尝试多元表达。 张大卫牧师讲道时也常提到:“我们认信耶稣基督为救主时,一方面意味着从撒但权势下获得释放,一方面因罪的刑罚被代偿而心中踏实,另一方面则是当我体会到‘他竟然如此爱我!’时,内心被感动而更新。”换言之,这三种理论并非分割运作,而是互相补足,共同见证。当我们在礼拜中藉着诗歌和信息反复经历悔改与决志时,这很符合道德感化说所提的“内心被改变”。与此同时,通过对“基督宝血带来刑罚的结束”这一教理性理解,我们能得平安。而福音的宣告亦给予我们“基督已得胜”的宏大盼望。 … Read more